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2月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不能为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九条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除另有规定外,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建立举报机制,负责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对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提出建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公司与财务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审计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事前或事后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在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应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紧急事项可立即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否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