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6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经审阅公司拟定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方案符合上市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有利
1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投向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通
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2七、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
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便于募集资金的结算,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本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
3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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