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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惠程: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31 00:00 查看全文

ST惠程 --%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预重整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年7月30日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惠程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程科技”)的委托,指派史玲莉、李晶晶律师于2026年7月30日对公司预重整出资人

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就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要求公司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等资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会议由公司预重整辅助机构召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公司于2026年7月15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关于召开预重整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决定于2026年7月30日召开公司预重整出资人组会议。《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召开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30日14:30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8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30日(本次会议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6年7月30日(本次会议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7月30日(本次会议结束当日)

15:00。

经审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2026年7月2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预重整辅助机构代表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根据公司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53046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537%。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95303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36%;

通过网络投票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0人。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预重整辅助机构代表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根据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149316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042%。

(三)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115名(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代表公司股份149323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042%。

(四)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预重整辅助机构。

经审查,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三、本次会议的提案及其他内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重组协议暨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采取特别决议方式进行。

经审查,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内容一致,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出席人员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会议就公告中载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重组协议暨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9913291股,反对112000股,弃权2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0%。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同意9530391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36%;中小股东同意14609380股,反对112000股,弃权2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69%。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获得公司预重整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田渝

经办律师(签字):

史玲莉李晶晶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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