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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30 00:00 查看全文

*ST惠程 --%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九条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2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3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有

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4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经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如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委员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5(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委员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委员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而免除。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委员不得在一次审计委员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委员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表决意见包括:同意、反对、弃权。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各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

专人送达、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电子邮件、特快专递、传真或借助所有委员能

够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6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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