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年9月15日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惠程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程科技”)的委托,指派史玲莉、李晶晶律师于2025年9月15日对公司2025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要求公司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等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公司于2025年8月30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决定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股权登
记日、召开方式、召开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14:30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8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9月
15日(本次股东会结束当日)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53039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536%。公司部分董事会成
员、部分监事会成员、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7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28232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353%。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137名(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代表公司股份128232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353%。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其中《关于制定、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分为9项子议案,分别为:《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采取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采取普通决议方式进行。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内容一致,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载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040713股,反对1082940股,弃权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52%。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736802股,反对1082940股,弃权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276%。《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07040713股,反对1082940股,弃权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5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736802股,反对1082940股,弃权
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276%。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
意107040713股,反对1082940股,弃权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5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736802股,反对1082940股,弃权
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276%。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07040713股,反对1082940股,弃权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5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736802股,反对1082940股,弃权
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27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06914513股,反对1084040股,弃权128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8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610602股,反对1084040股,弃权128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43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07039613股,反对1084040股,弃权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4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735702股,反对1084040股,弃权
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190%。
《关于修订<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
意106929613股,反对1084040股,弃权11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625702股,反对1084040股,弃权
11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612%。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6841913股,反对1116940股,弃权
168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8114%。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538002股,反对1116940股,弃权168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773%。《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6929613股,反对1084040股,弃权
11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892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625702股,反对1084040股,弃权11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612%。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06929613股,反对1084040股,弃权11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2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625702股,反对1084040股,弃权11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612%。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929613股,反对1084040股,弃权11350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625702股,反对1084040股,弃权
11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612%。
以上议案均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田渝
经办律师(签字):
史玲莉李晶晶
2025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