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电气”、“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广州智光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储能”、“标的公司”)27.18%的股权,同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对智光电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在筹划及操作本次交易事宜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将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持续贯穿于本次交易的过程始终,具体情况如下:
1、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自各方进行初步磋商起,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上市公司多次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证券;
3、上市公司已与交易对方及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4、上市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防止内
幕信息的泄露,同时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5、本次交易筹划之初,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造成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已及时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一般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
综上所述,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已经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已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了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琛桦刘洋胡良发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赵晓旋王志宏
投行业务负责人:
胡金泉
内核负责人:
崔舟航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