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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江新材: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关注公司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状况、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制定本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应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每三年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必要时对公司分红回报规划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

1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

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

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5、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现金分红政策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在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附则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32、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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