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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江新材:楚江新材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2 00:00 查看全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传真:(0551)62620450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李梦珵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5年04月11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03月18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04月11日下午15:30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姜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5年04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04月11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0695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756%。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13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4%。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37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8273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881%。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37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8273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881%。

据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37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828968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637%。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37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0186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175%。1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单独计票。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

1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508546756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9926306股,

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1478620450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长重大授权的议案》;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及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其中,议案1、议案3-8、议案10-13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7、议案9-13已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议案8时,关联股东安徽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汤优钢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小芳已回避表决。审议议案11及议案13时,关联股东安徽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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