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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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4月10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逾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8日在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珍珠工业园区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8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8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36997720股,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45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均为截至2025年4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10495014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82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9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3204757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2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60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3207417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84%。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91088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428%;反对27754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589%;弃权13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3%。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1852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488%;反对277541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313%;弃权13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0%。
2、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90956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332%;反对277219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354%;弃权18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5%。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同意41720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76%;反对277219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309%;弃权18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5%。
3、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9083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241%;反对27756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608%;弃权15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1%。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1596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90%;反对277567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394%;弃权15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7%。
4、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9088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277%;反对27719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333%;弃权19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0%。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1645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42%;反对277191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221%;弃权19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6%。
5、审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090509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005%;反对277346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446%;弃权21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8%。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1273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683%;反对277346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705%;弃权21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3%。
6、审议《关于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0990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357%;反对27595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433%;弃权30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0%。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1754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182%;反对275958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377%;弃权30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41%。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乔心如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金如意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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