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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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新医疗”)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7月14日,公司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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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上刊
登《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14:00在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珍珠工业园区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30日9:15
至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859114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608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均为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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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045436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690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633人,代表股份4047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17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6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47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9173%。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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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审议《选举姚航平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46303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52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68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66%。
1.02审议《选举黄韬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46073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1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39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0%。
1.03审议《选举陈文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46176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408%。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41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25%。
2.00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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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审议《选举陈海军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75803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92%;反对90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61%;弃权10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8%。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3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278%;反对90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300%;弃权10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22%。
2.02审议《选举阮光寅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75649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50%;反对91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61%;弃权10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2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473%;反对91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993%;弃权
10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34%。
2.03审议《选举游向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76137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99%;反对86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9%;弃权11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2%。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7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530%;反对862100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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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985%;弃权
11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85%。
2.04审议《选举何飞勇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75550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59%;反对83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62%;弃权20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1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027%;反对83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549%;弃权20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24%。
2.05审议《选举何永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75721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16%;反对87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21%;弃权14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3%。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2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252%;反对87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184%;弃权14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64%。
2.06审议《选举马建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77661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03%;反对71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9%;弃权11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8%。
本议案通过。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2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181%;反对71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433%;弃权
1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86%。
3.00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7022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05%;反对169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65%;弃权19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5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340%;反对
169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570%;弃权19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9090%。
4.00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7657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99%;反对7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1%;弃权11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2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082%;反对71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482%;弃权
11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36%。
5.00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077773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06%;反对66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44%;弃权14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3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948%;反对66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834%;弃权
14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18%。
6.00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7731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67%;反对69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26%;弃权12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910%;反对
69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394%;弃权12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9696%。
7.00审议《关于修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7753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87%;反对58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7%;弃权23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6%。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3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453%;反对580600股,占出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439%;弃权
23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0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马慧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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