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游族网络:关于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5-23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1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2025年4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经查验,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22日14:30;召开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1号华鑫商务中心2号楼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公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80947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325%;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4人,代表股份37605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17%。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

3法律意见书

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由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18234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542%;反对261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195%;

弃权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6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287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1529%;反对261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942%;弃权5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529%。

表决结果:通过。

2.《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18218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69%;反对272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48%;

弃权6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8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271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1100%;反对272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251%;弃权6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649%。

表决结果:通过。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218255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635%;反对237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86%;

弃权6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3076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2068%;反对237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312%;弃权6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619%。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70980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341%;反对1394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379%;

弃权6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8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61504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1297%;反对1394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7075%;弃权6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627%。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8212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40%;反对215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87%;

弃权1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7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264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933%;反对215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738%;弃权1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29%。

表决结果:通过。

5法律意见书

6.《关于公司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6986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831%;反对142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504%;

弃权14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6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60390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8335%;反对1421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7799%;弃权14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866%。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6901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441%;反对1525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978%;

弃权1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8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953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6067%;反对1525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0553%;弃权12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8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8289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794%;反对203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29%;

弃权6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7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342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2988%;反对203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400%;弃权6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611%。

6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9.《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18190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337%;反对177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14%;

弃权18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4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2424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335%;反对177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730%;弃权18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935%。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议案5和议案8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已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详见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赵靖刘浩杰强婧仪年月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