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游族网络”)的委托,就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与2022年激励计划合称“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股东(大)会会议文
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监事会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
-1-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游族网络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
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游族网络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游族网络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2-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1.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24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6月2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6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计划获得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3-法律意见书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2年7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12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1月3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9.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应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4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1.2026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意见。
-4-法律意见书
(二)2023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1.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9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9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3年9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法律意见书
7.2023年10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3年10月17日至2023年10月2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2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9.2024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0.2026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意见。
二、本次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注销2022年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基本情况
1.因激励对象资格变化,对期权激励对象、数量进行调整并注销相关期权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的2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取消上述激励对象的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行权条件的96.28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1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取消该上述激励对象的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行权条件的34.408万份股票期权;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所涉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130.688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2.因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注
-6-法律意见书销相关期权
(1)第三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条件及未达成情况的说明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未达成情况如
下:
行权期业绩考核条件未达成情况首次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的营业收入或净利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第三个行权期(自相应授予润进行考核。202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目为14.34亿元,2024年度实的股票期权授予日起36个月标值为50.3亿元,触发值为40.24亿元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相应(营业收入达到触发值的前提下,按营的净利润为-3.86亿元。本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日起48业收入考核指标完成比例确定各期权益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解锁比例)。2024年度公司净利润目标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日止),行权比例40%。值为5.5亿元。未达成。
(2)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注销数量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若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行权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鉴于上述情况,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所涉及的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46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20.94万份股票期权和预
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20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42.864万份全部不得行权,共计
263.804万份股票期权应按规定予以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将注销2022年激励计划已授予但未行权的共计394.492万份股票期权。
(二)注销2023年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基本情况
-7-法律意见书
1、因激励对象资格变化,对期权激励对象、数量进行调整并注销相关期权
根据《2023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的10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取消上述激励对象的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行权条件的239.0355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取消该上述激励对象的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行权条件的4万份股票期权;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所涉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243.035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2、因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注
销相关期权
(1)第二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条件及未达成情况的说明
根据《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未达成情况如
下:
行权期业绩考核条件未达成情况首次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自相应授予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的净利润进行考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的股票期权授予日起24个月核。2024年度公司净利润目标值为5.5亿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相应元,触发值为4.4亿元(净利润达到触发-3.86亿元。本激励计划第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日起36值的前提下,按净利润考核指标完成比二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例确定各期权益解锁比例)。绩考核要求未达成。
日止),行权比例50%。
(2)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注销数量
根据《2023年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若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行权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8-法律意见书
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鉴于上述情况,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所涉及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152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396.95万份股票期权和预
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1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6.7312万份全部不得行权,共计
413.6812万份股票期权应按规定予以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将注销2023年激励计划已授予但未行权的共计656.7167万份股票期权。
综上所述,本次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赵靖孟文翔舒伟佳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