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东智
股票代码:002175
信息披露义务人: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宏兴路328号11号楼室2106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宏兴路328号11号楼室2106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1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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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目录----------------------------------------------------3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7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22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23
第七节备查文件----------------------------------------------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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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东方智造、上市公司指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
让方、出让方、科翔指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高新
科翔控股指科翔控股有限公司,科翔高新的控股股东东泰能源、受让方指宁夏东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 科翔高新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东泰能源转让*ST东智 188500指
交易、本次协议转让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14.76%总股本的行为。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格式准则第15号》指变动报告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若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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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科翔高新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51290415E法定代表人王永平注册地址南通市开发区宏兴路328号11号楼室2106注册资本656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2年8月16日经营期限2012年8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新材料、
节能、农业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会议及展览服务;票务代理服务;餐饮管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经营范围
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停车场服务;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讯地址南通市开发区宏兴路328号11号楼室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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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科翔控股有限公司10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王永平男法定代表人、董事中国江苏省南通市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截止目前,李斌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00股,通过控制科翔控股间接持有科翔高新100%股权,进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45210042股,李斌与科翔高新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李斌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6221972********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如皋市******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东方智造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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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2026年6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翔高新”)及李斌先生与宁夏东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能源”)
及王建英先生签署《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科翔高新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东泰能源转让其持有的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1885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76%,转让价格为2.90元/股,转让价款总额为
546650000元(含税价,包括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应承担的全部税费)。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科翔高新持有上市公司5671004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44%;东泰能源将持有上市公司1885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76%。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东泰能源经协商一致达成的股份转让安排,旨在引入新的控股股东,推动上市公司控制权平稳变更,并为上市公司后续经营发展创造条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本次控制权变更过户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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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股东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拥有表决权股数(股)表决权比例(%)
科翔高新24521004219.2124521004219.21
李斌1000.001000.00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拥有表决权股数(股)表决权比例(%)
科翔高新567100424.44567100424.44
李斌1000.001000.00
注:截至2026年6月29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为1276780727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科翔高新持有上市公司19.21%的股份。
科翔控股为科翔高新控股股东,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9.21%股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斌通过科翔高新间接控制上市公司19.21%的股份。同时,李斌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份,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泰能源持有上市公司14.76%的股权,东泰能源成为上市公司新的控股股东,王建英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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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科翔高新仍持有上市公司5671004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44%。李斌仍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份,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具体如下:
2026年6月26日,科翔高新及李斌先生与东泰能源及王建英先生签署《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科翔高新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东泰能源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885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76%。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科翔高新将持有上市公司5671004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44%;东泰能源将持有上市公司1885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76%。
三、《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宁夏东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丙方: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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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方:王建英
(二)交易方案:
1.乙方拟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向甲方协议转让目标公司1885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76%)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包括标的股份的
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目标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2.除本协议约定质押给甲方的上市公司股份外,乙方应确保持有的标的股份
在向中登公司提交申请过户至甲方名下时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状态或权利负担且乙方有资格行使对标的股份的完全处分权。
3.乙方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276780727股。
(三)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规定,
结合目标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前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等各项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2.9元/股,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46650000元(含税价,包括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应承担的全部税费,本协议均同)。
2.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的约定由甲方以现金方式分期支付本
协议项下所有转让价款。
3.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1)甲方已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意向金人民币30000000元,本协议签订之日转换为定金人民币30000000元。
(2)于2026年6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
70000000元(下称“第一期转让价款”),经双方确认,定金及第一期转让款项
仅可用于乙方解除其股票质押。
(3)于受让方完成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标的股
份当中的65000000股完成解除质押,同时质押给受让方指定主体名下。当上述股票完成质押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10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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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支付上述第(3)所述款项的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当将标的
股份当中剩余的123500000股未完成解除质押的股票进行解除质押,同时质押给受让方指定主体名下。在完成前述全部股份质押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73325000元,同时定金人民币30000000元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转为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
(5)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109330000元。
(6)自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109330000元。
(7)当上市公司发布2026年业绩预告,且该业绩预告显示上市公司2026年业绩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款第(1)或者第1款第(2)约定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54665000元。
4.各方同意,股份转让的实施安排如下:
(1)上述股票质押完成且甲方向乙方累计完成支付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273325000元后的10个工作日内或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转让方应无条件配合受
让方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办理申请,转让方和受让方应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配合深交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工作,如深交所要求任何一方补充资料或者说明,相关方应予以配合。
(2)各方同意,在取得深交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或甲
方要求的期限内,双方向中登公司递交本次交易的过户申请。甲方应促使其指定的主体作为质权人出具办理质押股份过户所需的所有材料。乙方应作为出质人出具办理质押股份过户所需的应由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材料。
5.转让方承诺,双方应当于交割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交接,同时转让方保证上市公司毫不延迟地完成所有相关交接事项(交接清单以转让方书面交接清单为准),交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要求的上市公司各项资质证照、印章以及银行账户资金管控工具等。
6.丁方承诺,丁方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第三条第3款(5)至(7)项的付款
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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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第一期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以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以书面方式另行豁免或放弃)为前提:
1.乙方已就本次交易取得了全部必要的审批及同意,以乙方出具的书面确认
函为认定基准;
2.除已经向甲方披露的股权质押融资等受限情形外,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受
限、权利负担的情形,也不存在可能限制本次交易或者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现的针对标的股份的诉讼或仲裁;
3.自签署日起至甲方第一期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日,目标公司未发生或不存
在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4.任何政府部门、监管部门均未制定、发布、颁布、实施或通过限制或禁止
本协议所拟议之交易的命令或要求。
存在上述任一情形未能满足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配合甲方工作,并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款项。
(五)股份登记过户及过渡期安排
1.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至甲方名下时视为完成交割,标的
股份即上市公司1885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4.76%,完成登记至甲方名下的当日为交割日。
2.为履行标的股份的相关交割手续,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根据需要提供、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证件、资料),以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
3.双方均有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
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本次交易所必须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乙方有义务促使上市公司亦根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4.过渡期内,乙方承诺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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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层诚实信用、谨慎、妥善、合理地经
营、使用其各自资产和业务,保证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正常延续以前的经营,并遵守中国法律、目标公司章程以及目标公司其他内部章程制度的相关规定;上市公
司委派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等职权,对目标公司进行合法经营管理,保证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正常稳定进行,其资产、业务、财务、运营及管理层等任何情况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和/或其关联方不得提出、动议或同意目标公司相关事项,并承诺督促目标公司不从事以下活动:
*除为目标公司正常经营外,目标公司为除子公司(为免疑义,子公司不包括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的子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和借贷;不得在正常生产经营中,以显著低于合理、公允价格与第三方进行交易。
*进行关联交易(必要且价格公允的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关联交易,以及本协议约定的资产置出和上市公司已经公告的事项除外)、新增投资以及调整核心业务的经营模式。
*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告的事项之外,决策和实施正常经营之外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购置、租赁(包括融资租赁)和处置,前述“重大”的标准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及制度需提交目标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标准。
*决策和实施目标公司和子公司注销、解散、分立、吸收合并。
*制定或审议分红、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增发方案、回购等导致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运作(本协议签署前,目标公司年度股东会已经审议通过的现金分红除外,用于股权激励的回购除外)或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认股权,或设定其他可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或授予或同意授予任何认购目标公司股份等稀释甲方可获得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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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适用的中国法律要求、为遵守可适用的中国法律、履行本协议约定或者为维持核心团队的稳定以及上市公司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人员变动方案的原因之外,对任何雇员或董事的劳动或服务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任何修订(包括报酬、养老金享有权及其他福利),向任何该等人士或任何其抚养的人提供或同意提供任何无端付款或利益,除经双方协商同意外,目标公司解雇任何雇员或者聘请或委派任何其他雇员,但日常经营必需的除外。
*除履行本协议需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强制性规定要求或提前经甲方书面同意外,提议或者通过其提名或推荐的董事提议任何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的修订、调整的议案,以及通过任何可能导致限制或损害甲方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或影响甲方权益的决议,以及任何可能导致限制甲方行使权利或影响甲方权益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调整的议案(双方一致同意的修改或者变更除外)。
*从事可能导致其经营活动的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更的任何行为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a)修改、解除已存在的重大协议;(b)同意对上市公司作为当事人缔约的现有的任何合同进行对其正常履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修改
或终止(除非根据该合同期限自动过期);(c)和解或妥协处理任何重大的税
务方面的责任、争议或纠纷事项;以及(d)导致甲方承担超出本协议约定义务
或损害甲方预期权益的其他行为,但非因转让方或目标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发生的情况除外,上述“重大”的标准为需提交目标公司董事会审议。
(2)除本协议约定的资产置出外,不得转让所持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通过增减资等方式变更目标公司股东股权比例;不得与任何第三方通过谈判、磋
商等方式开展与此相关的合作或交易,导致甲方权利及预期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
(3)除已向甲方披露以及质押给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外,标的股份截至向中
登公司申请过户之日,乙方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置质押、优先权、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不得转让或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处置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不得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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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股份筹划或发行可交换债券;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方作出与本次交易冲突的任何承诺或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4)除已向甲方披露以外,目标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发生因乙方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后的相关事项而导致的重大不利变化。
5.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实施的现金分红,标的股份对应的分红权益归甲方所有;
甲方有权在交割后的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转让方针对标的股份所收到的全部分红款金额。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
(六)抵扣权
甲方有权从任一期应付未付转让价款中扣除等额款项用于直接抵扣乙方、丙
方应向甲方、上市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赔偿款、资金占用清偿款、担保解除费用
及其他到期应付款项(如有)。
(七)资产置出
1.本协议签署方确认,于交割日之日起45日内本协议签署方应毫不延迟地
推动上市公司就本协议附件一《资产置出清单》的资产置出事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于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就资产置出相关事项批准后另行约定的时间,以本协议附件一之“1、股权”项下所列明的序号1、序号2、序号3对应的股权资产(以下简称“第一批置出资产”)的约定完成对第一批置出资产的受让和/或义务的履
行以及以另行协商的时间按照附件一之“2、资产”项下的约定对序号1对应的资
产及权益的购买以及义务责任的履行。为免疑义,前述完成是指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公司股权已全部登记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且上市公司已全部收到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就资产置出支付的全部价款以及责任义务的履行完毕,下同。
2.本协议签署方承诺,双方就本协议资产置出应毫不延迟地履行和/或取得各
自所需的相关决议、批准、同意、核准,并为履行资产置出的相关交割手续,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根据需要提供、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证件、资料)以及支付相应对价。
(八)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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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从签署日起直至交割日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将不会违反或构成不
履行下列各项:(1)中国和/或涉及的境外有关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2)
甲方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甲方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
3.甲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甲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协议已经取得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丁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协议已经取得其配偶的同意。
4.甲方具备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的转让价款的能力,资金来源合法。
5.甲方保证是本次股份转让的合格受让方,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受限情形。
6.甲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
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并协调上市公司准备相关文件、资料。
7.甲方将严格遵守股份转让及/或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法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九)乙方的承诺及保证
1.乙方在本协议签署日向甲方作出的声明、保证及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重大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2.乙方和/或上市公司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数据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重大遗漏,该等文件、资料、数据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资产负债状况及财务数据、乙方及上市公司为本次股份转让向甲方及甲方聘用的中介机构披露的信息等。
3.乙方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后至交割日前,乙方已真实、完整、准确地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披露交割日前应披露的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
16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上市公司不存在财务造假、虚增业绩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大额负债、或有负债和对外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刑事处罚;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均不存在任何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未决诉讼、仲裁、重大税务违法违规
行为、与税费有关的重大纠纷和诉讼。
(3)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情形外,上市公司合法拥有和使用其股权
资产、其他重要资产。上市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且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不合理或显失公允的重大关联交易。
(4)上市公司不存在可能实质影响其上市地位的违法违规事项。
4.交割日前,乙方不存在侵占目标公司任何资产且尚未归还的情形,不存在
任何侵害目标公司利益的情形。
5.乙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乙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协议已经取得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丙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协议已经取得其配偶的同意。
6.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将不会违反或构成不
履行下列各项:(1)中国和/或涉及的境外有关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2)
乙方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乙方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东协议(若适用)及章程;(4)对上市公
司及其子公司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判决、禁令、命令、法令或其他文件。
7.乙方于本协议签署时依法持有标的股份,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不涉及重大权属纠纷,除已经向甲方披露的股权质押融资等受限情形外,不存在被查封、处置或第三方主张权利等导致影响过户的情形,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
17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不存在为第三方代为持有相应标的股份的情况。
8.乙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
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并协调上市公司准备相关文件、资料。
9.本协议签署后至交割日,乙方、丙方均不得与第三方接触、商议、洽谈任
何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动或任何影响本次交易履行的事项,亦不得就此签署任何具有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文件或作出类似本次交易的安排或承诺等。
10.乙方承诺,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交割日后全面、无
条件地依法配合甲方及上市公司进行工作交接、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改聘工作。
11.乙方、丙方不会通过受让股份、转让股份、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等任
何方式谋求或协助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谋求取得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地位或实际控制权,或利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会的控制)。
12.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前,乙方及其关联方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票;
本次交易完成后,除本协议外,乙方剩余股份在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的监管规则下可以通过但不限于大宗交易、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等方式予以减持。
13.不竞争承诺
乙方、丙方共同承诺,本协议签署后5年内,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丙方、乙方及丙方关联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投资或帮助他人从事与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业务或经营活动构成竞争的业务、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相关商业机会应无偿提供给目标公司。
(十)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股东之间的约定事项
1.目标公司董事会改选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命
双方确认,交割日后于甲方书面通知的时间内,双方应努力促成其推荐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能够在目标公司董事会层面获得通过,双方提名的所有董事人选能够在目标公司股东会层面获得通过。
18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双方确认,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交割日后目标公司高管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甲方通
过合法方式推荐并由董事会聘任,交割日后目标公司董事会中一名非独立董事由乙方提名,此外其他所有董事均由甲方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
2.双方同意交割日后上市公司员工安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
3.乙方兜底责任
乙方承诺,自丙方成为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之日起至交割日前目标公司已经通过深交所信息披露渠道全面、完整地披露了应披露的资产、负债和业务情况,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前若上市公司存在违规为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关联
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隐瞒重大负债(不包括合理范围内的财务记账差错),或存在其他应披露但未披露的重大风险事项及因此产生的潜在诉讼风险,转让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以等额现金赔偿因此给目标公司和受让方造成的全部相关经济损失。
(十一)业绩承诺及补偿
1.业绩承诺
业绩目标:转让方承诺上市公司2026年业绩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1)营业收入上市公司2026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主营业务相关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
(2)净利润上市公司2026年度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正。
2.业绩补偿
(1)如上述业绩承诺达成任一项的(以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载结果为准),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义务。
19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如上述业绩承诺均未达成的,导致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的,则受让方
有权要求转让方及丙方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或处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回甲方全部已支付款项并按照已支付
的转让价款总额乘以年化6%的单利支付利息。丙方对于乙方全额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甲方有权向乙方或/和丙方主张权利。
(3)各方明确同意,若因甲方或其向上市公司提名、推荐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滥用股东权利干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
其他归因于甲方或其向上市公司提名、推荐人员的原因导致前述业绩未达标的,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补偿义务或责任,但应承担举证责任并积极配合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四、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6年6月26日,科翔高新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通过了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同意科翔高新签署《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转让方承诺函》,同意科翔高新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东泰能源转让其持有的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85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7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同时,交易实施还需满足《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解质押、质押及其他交割条件。
五、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科翔高新持有公司24521004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21%,其中所持公司股份中有224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4%)仍处于质押状态;53210042股仍处于冻结状态(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7%)。
20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除上述限制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
六、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科翔高新将不再拥有东方智造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泰能源持有上市公司14.76%的股权,东泰能源成为上市公司新的控股股东,王建英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21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2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23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科翔高新的《营业执照》;
(二)《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转让方承诺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一)东方智造董事会办公室
(二)联系电话:0513-69880410
(三)联系人:姜苏莉
24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永平
2026年6月29日
25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永平
2026年6月29日
26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基本情况广西东方智造科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广西桂林市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东方智造 股票代码 002175.SZ南通市开发区宏科翔高新技术发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兴路328号11号展有限公司注册地楼室2106
增加□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不变,但持股人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是□是□是否为上市公司
司第一大股东否□否□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持股数量:245210042股
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持股比例:19.21%
发行股份比例拥有表决权股数:245210042股
拥有表决权比例:19.21%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持股数量:56710042股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持股比例:4.44%
动比例拥有表决权股数:56710042股
拥有表决权比例:4.44%
变动时间: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登记手续之日。
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转让方式: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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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不适用□
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处置上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
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是□否□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
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是□否□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是□否□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
是□否□本次交易已经科翔高新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变是否已得到批准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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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永平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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