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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智造: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范青律师、兰燕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律师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关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本均与其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遵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已经依法于2025年8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0),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要议程、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事项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江苏省南通市如皋

市解放路3号召开。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供

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主要包括:

1、公司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名,代表股份2452100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2053%;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网络投票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983人,代表股份7381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有效。三、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表决结果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

需对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此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提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其他附属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939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19%;

反对4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4%;弃权

16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29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673%;反对4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6530%;弃权16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97%。

提案2.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925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1%;

反对4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1%;弃权

17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15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95%;反对4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6760%;弃权17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45%。

提案3.00《关于修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842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4%;

反对5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1%;弃权

18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7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32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519%;反对5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6690%;弃权18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91%。

提案4.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898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6%;

反对5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4%;弃权

18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8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105%;反对5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8589%;弃权18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06%。

提案5.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893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7%;

反对50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1%;弃权

19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3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455%;反对50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8128%;弃权19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17%。

提案6.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711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7%;

反对5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9%;弃权

28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1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812%;反对5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1052%;弃权28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35%。

提案7.00《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840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27%;

反对4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2%;弃权

27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30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261%;反对4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80%;弃权27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58%。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范青

见证律师:范青

见证律师:兰燕

见证时间: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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