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5 证券简称:*ST东智 公告编号:2026-028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王宋琪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解放路3号。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26人,代表股份2733624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1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
245979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23人,代表股份27382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47%。(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25人,代表股份28152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
76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23人,代表股份27382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47%。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本次股东会听取了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802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106%;
反对14584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50%;弃权
39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745%;反对14584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1.8038%;弃权39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17%。
提案2.00《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812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140%;
反对14507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71%;弃权
40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072%;反对14507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1.5320%;弃权40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608%。
提案3.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741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881%;
反对14614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60%;弃权
40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557%;反对14614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1.9103%;弃权40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340%。
提案4.0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728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835%;
反对14908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37%;弃权37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113%;反对14908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2.9557%;弃权37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30%。
提案5.00《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高管薪酬并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140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025%;
反对19042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60%;弃权
117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692%;反对19042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7.6404%;弃权117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04%。
提案6.00《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726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827%;
反对17161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78%;弃权
147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9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035%;反对17161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0.9579%;弃权147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86%。
提案7.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577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625%;
反对19576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14%;弃权
20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7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236%;反对19576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9.5380%;弃权20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5%。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8.00《关于制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347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781%;
反对18805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91%;弃权
12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037%;反对18805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6.7972%;弃权12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91%。
提案9.00《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479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264%;
反对18714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60%;弃权
116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730%;反对18714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6.4750%;弃权116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2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范青律师、兰燕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2、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