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5证券简称:东方智造公告编号:2025-031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王宋琪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解放路3号。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84人,代表股份252591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8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45210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0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83人,代表股份7381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1%。(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83人,代表股份7381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83人,代表股份7381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1%。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其他附属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939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19%;
反对4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4%;弃权
16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29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673%;反对4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6530%;弃权16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97%。
提案2.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925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1%;反对4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1%;弃权
17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15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95%;反对4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6760%;弃权17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45%。
提案3.00《关于修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842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4%;
反对5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1%;弃权
18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7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32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519%;反对5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6690%;弃权18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91%。
提案4.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898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6%;
反对5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4%;弃权
18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8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05%;反对5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89%;弃权18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06%。
提案5.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893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7%;
反对50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1%;弃权
19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3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455%;反对50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8128%;弃权19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17%。
提案6.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711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7%;
反对5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9%;弃权
28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1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812%;反对5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1052%;弃权28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35%。
提案7.00《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840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27%;
反对4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2%;弃权
27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30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261%;反对4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5080%;弃权27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5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范青律师、兰燕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