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6证券简称:江特电机公告编号:2026-017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新先生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2日14: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581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04人,代表股份247078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回购专户股份数)的14.51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116861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1份总数(不含回购专户股份数)的12.43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98人,代表股份35392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回购专户股份数)的2.079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03人,代表股份362026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回购专户股份数)的2.12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81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回购专户股份数)的0.047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98人,代表股份35392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回购专户股份数)的2.0791%。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324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144%;反对17333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54%;弃权4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48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59
6%;反对17333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791%;
弃权4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2%。
22、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904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56%;反对2737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78%;弃权4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
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029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34
0%;反对2737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09%;
弃权4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会议由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陈程律师、吴一尘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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