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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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6]第 46949-1-O-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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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ankunlaw.com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6]第 46949-1-O-1 号
致: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特电机”)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2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公司本次股东会由2026年3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2026年3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日14:45在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581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
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140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47078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回购专户股份数)的14.5148%。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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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2.《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9324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2.8144%;反对股数17333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0154%;弃权股数4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18448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0.9596%;反对股数17333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7.8791%;弃权股数4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1612%。
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回避情况:无。
2.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43904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7156%;反对股数2737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078%;弃权股数4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66%。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33029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2340%;反对股数2737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609%;弃权股数4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2052%。
回避情况:无。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5(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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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李卓蔚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陈程
_________________吴一尘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