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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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6]第 46949-1-O-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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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ankunlaw.com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6]第 46949-1-O-2号
致: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特电机”)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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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公司本次股东会由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2026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14:30在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
581号公司办公楼6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
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96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528080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回购专户股份数)的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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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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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50275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9983%;反对股数21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589%;弃权股数3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8%。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39400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3.9608%;反对股数21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1783%;弃权股数3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8609%。
回避情况:无。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50180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9607%;反对股数22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9012%;弃权股数3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39305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3.7342%;反对股数22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4335%;弃权股数3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8323%。
回避情况:无。
3.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332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3.8003%;反对股数22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3848%;弃权股数34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49%。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39332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3.8003%;反对股数22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5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3848%;弃权股数34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8149%。
回避情况:股东江西江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50053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9104%;反对股数23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9246%;弃权股数4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39177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3.4309%;反对股数23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5742%;弃权股数4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9949%。
回避情况:无。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50278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9993%;反对股数21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408%;弃权股数4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9%。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39402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3.9670%;反对股数21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0691%;弃权股数4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9639%。
回避情况:无。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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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50084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9225%;反对股数23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9133%;弃权股数4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39208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3.5041%;反对股数23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5065%;弃权股数4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9894%。
回避情况:无。
7.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50083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9225%;反对股数23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9327%;弃权股数36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9%。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39208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3.5036%;反对股数23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6231%;弃权股数36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8733%。
回避情况:无。
8.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50209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9720%;反对股数21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504%;弃权股数4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6%。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39333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3.8022%;反对股数21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1268%;弃权股数449100股(其中,因
7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710%。
回避情况:无。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李卓蔚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陈程
_________________徐文哲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