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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银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6-20 查看全文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77证券简称:御银股份公告编号:2023-053号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

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详见本附件的修订对照表。《公司章程》的条款序号及原文引用的条款序号将根据修订顺延调整。

除本次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的方式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的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9日

第1页共5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附件: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序号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1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3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司法处置,其他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的

股份比例达到法定应披露比例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履行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中的收购人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4低于百分之十。低于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材料。料。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5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2页共5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提案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当公司股东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中的收购人义务的情形下,其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业务,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案时,应当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

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

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

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撑提案内所包含相关信息的,应由召集人负责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提案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文件。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临时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6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决议。

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经审查该提案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7以上通过。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除本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以上通过。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8

过:过:

第3页共5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十)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十)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十一)特别地,收购方已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中的收购人义务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的,其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向股东大会提交涉及上前款第(七)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述事项以及关于修改本章程、董事会成员的改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或变动、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

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重组、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七)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公司解除其职务。

9当公司相关股东或投资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关于

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中的收购人义

务的情形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按本章程规定解除其职

10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届满时为止。当公司相关股东或投资者存在违反

第4页共5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中的收购人义务的情形下,董事会任期届满或届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满前进行改选的,新任或改选的董事比例不得高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于原任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但独立董事连任不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当公司相关股东或投资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中的收购人义

务的情形下,非经原提名股东提议或非本人辞职,任何董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

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不得在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十六)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予的其他职权。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在公司股东或投资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收

11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收购人义务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采取和实施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的反收购措施;如果拟实施的反收购措

施涉及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需向股东大会提交相关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会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当及时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开说明;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聘任或解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当公司相关股东或投资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关于

12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中的收购人义

务的情形下,董事会聘请的总经理人员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注: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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