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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银股份: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的《公司章程》;

2.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的《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公司2025年4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14.公司2025年5月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2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5年4月2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5年4月23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2025年4月30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文江先生(持有公司15.11%股份)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御银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在确保公司持续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分红频次,增强投资者回报,提议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5年4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2025年5月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事项外,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议案、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天河区高

唐路234号9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杨文江因工作原因以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谭骅先生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

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917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0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取

得的网络表决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3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242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6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4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30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4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11597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7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董事长杨文江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

4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相符,

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5同意1195746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17%,反对140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614%;弃权17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8%。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95766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34%;反对140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602%;弃权17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4%。

3.《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95750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21%;反对140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602%;弃权17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7%。

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92810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94%;反对173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27%;弃权14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51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524%;反对173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181%;弃

权14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95%。

5.《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95129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08%;反对140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583%;弃权24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9%。

6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91563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65%;反对177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12%;弃权23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266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181%;反对177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809%;弃

权2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10%。

7.《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93088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23%;反对161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2%;弃权23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791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059%;反对16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507%;弃

权23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34%。

8.《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93964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46%;反对153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8%;弃权23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66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349%;反对153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984%;弃

权23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67%。

7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94259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90%;反对156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47%;弃权16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96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162%;反对15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905%;弃

权16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33%。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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