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
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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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媒体、投资者的接待、咨询及服务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和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
2延华智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公司应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明确告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一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
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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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规范,以及对公司内幕信息应尽的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及本制度的规
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十五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
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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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并对公司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
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
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按规定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完整信息,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按规定存档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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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该等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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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
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当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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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二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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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出现下列
违规情形,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制度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必要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并追究法律责任:
(一)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有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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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证券的。
第二十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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