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112号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新宇、黄慧玲、王
垒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新宇、黄慧玲、王垒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222号)及本所查
明的事实,2025年你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已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26年4月部分予以披露、2026年8月补充披露完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7.4.2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胡新宇,总裁、财务总监(代)黄慧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垒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1.4条、第2.1.2
条、第4.3.1条第一款、第4.4.2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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