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公司建立
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公司实施内部审计时,按本制度之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
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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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会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
公司设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内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七条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该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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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
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公司内审制度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工作方针。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监督和评估内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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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调内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审部的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对公司经营层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协助审计委员会检查相关事项,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资料;
(八)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九)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十)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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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一)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内审部的权限:
(一)参加有关会议,特别是生产经营、工程建设、财务收支、对外投资、联营和承包经营合同的制定等会议,必须通知内审部门参加。对重大的经济合同,实行事先审计监督;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时报送
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
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涉及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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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公司内部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对需要审计的事项,由公司内审部拟订审计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备案。公司内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内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根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人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内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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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
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公司内审部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复核审计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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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10年。
第五章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内审部实施审计后,原则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
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内审部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
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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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内审部自接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有关审计报告的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内审部应当自上述反馈意见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内审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内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
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内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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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
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
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九条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
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10延华智能内部审计制度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条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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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三十四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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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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