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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16 查看全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Z31936000 申报时间:2024 年 3 月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179.SZ总股本2120046354股

注册地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浅井南路6号

办公地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浅井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郭泽义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光缆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经营范围试验发展;专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07号)核准,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光电”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35576016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95.57 元,共计募集资金3399999991.2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896 号)。扣除发行费用 7080188.6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92919802.55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存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放和管理。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联合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对中航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持续督导期内,联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中航光电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和使用等事项,要求企业使用募集资

金进行大额支付时,需发邮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经保荐代表人审阅同意后,再进行支付;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三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等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联合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

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事先向保荐机构递交部分公开披露文件,供保荐机构审阅;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等文件;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中航光电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协调与核查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的临时公告及定期公告。联合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期定期以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联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本次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结束后,联合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中航光电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凯杨萌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申希强王洪亮

法定代表人:

戚侠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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