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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贷款等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8 00:00 查看全文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

存贷款等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财务”)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公司成立财务公司金融服务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

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计划财务部、审计法律部、股东与证券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存贷款金融服务风险预防及处置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

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公司计划财务部、审计法律部、股东与证券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航空工业财务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

注航空工业财务经营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加强风险监测,对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信息报告与披露第四条关联交易期间,本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

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进行披露。每半年提供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在半年报、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公司与航空工业财务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风险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当航空工业财务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应立即启动风险处

置程序:

(一)航空工业财务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

条、第22条或第23条规定的情形;

(二)航空工业财务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航空工业财务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航空工业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航空工业财务注册资本金50%或者

该股东对航空工业财务的出资额的,如影响航空工业财务稳健运行,或出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予以监督指导情形的;

(六)航空工业财务因违法违规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采

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

(七)航空工业财务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接管;

(八)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第七条风险发生后,相关业务人员应及时了解信息,并形成书面文件上报计划财务部负责人。

第八条计划财务部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后,应组织人员敦促航空工业财

务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理方案。风险处理方案应当根据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要求航空工业财务采取积极措施,进

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条航空工业财务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突发性风险平息后,计划财

务部应当加强对航空工业财务的监督,要求航空工业财务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航空工业财务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一条计划财务部联合航空工业财务对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

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预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本预案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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