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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30 00:00 查看全文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

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股东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股东

第四条股东会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会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公司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

如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公司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制定或者批准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六)决定公司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变更;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职权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十五条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总数10%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或者董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享有在特别情况下的临时股东会召集权,其召集条件和程序依据本规则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九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公司董事会应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对于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

(一)董事会;

(二)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十五条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提案提出的程序如下: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三)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若审核后认为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有权拒绝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该在股东会上公开说明提案内容以及不予提交审议的理由;

审核后认为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应该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不得无故拒绝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

享有董事提名权,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但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提案提出程序应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股东不得提名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不具有董事任职资格

的人士为董事候选人,否则,董事会有权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应当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名单的同时,向董事会提交该候选人的简历。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5%以上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与公司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

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了应当充分披露上述资料外,还应当说明相关候选人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候选人存在前款

第四项、第五项相关情形的,股东会召集人应披露推举该候选人

的原因、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规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应当选人数,但每位股

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应当选董事人数,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应当选独立董事人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应当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应当选董事人数,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应当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以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在公司下次股东会上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三十条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之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有临时提案的,还需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发布补充通知。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一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

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分别排序,其中:

(一)年度股东会按年度排序,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某某年

度股东会字样,如“2005年度股东会”;(二)临时股东会,按会议召开时间排序,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某某年第几次临时股东会字样,如“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第七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一节召开方式和地点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第二节会议主持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节参会人员

第三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十九条除上述人士以外,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他任何人士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四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应该在授权委托书中详细填写该名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限。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节会前登记第四十一条为便于会议准备和核查股东身份,董事会(或其他股东会召集人)有权自行确定股东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准备出席会议的股东应该自觉遵守该登记程序,按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会前登记。

第四十二条未进行会前登记,不影响股东出席会议。

第五节会议登记

第四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四十四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五条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股

东会召开时间之前进入会场,并在会务人员处办理现场登记和确认手续。

第六节会议内容

第四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节表决

第四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

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关联交易时,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时,应由出席此次股东会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适用股东会普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即可。

第五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表决完毕以后到达的股东(含代理人)可以列席

该次股东会,但是不得行使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节计票、监票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五十七条在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候,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表决之前向到会股东(含代理人)宣读股东会召集

人推荐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名单,并征求到会股东(含代理人)意见,若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份额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则应当立即另行推选新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另行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按以下程序进行: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均有权推荐计票人和监票人,经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该推荐人士则开始履行计票或监票职责,并对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律

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代理人)通过合法的股东会其他方式

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九节会议结束时间和表决结果

第六十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第六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表决结果宣读完毕以后,在股东会结束之前,下述人员对表决结果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在其监督下重新点票、计票:(一)列席会议董事;

(二)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

(三)监票人员;

(四)对股东会进行现场公证的公证人员;

(五)会议主持人。

第十节股东提问

第六十四条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会的,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股东(代理人)均享有现场提问、质询、建议权,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该对此在每次会议中安排适当的时间,考虑到会议议程的安排,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股东提问、质询和建议的时间和程序。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列席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第十一节股东会决议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草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节会议记录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三节会场秩序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的,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章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

议的内容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所称的“公司”指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则所称的“董事会”指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指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第七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本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原

《股东会议事规则》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本规则的修改、补充或废止由股东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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