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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30 00:00 查看全文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充

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负责,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监督和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第四条公司须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

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

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第五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的3名公司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1/2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第六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情况;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

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当前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

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委员:其终止成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日期;或其不再享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十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并对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监督;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在向董事会提交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表前先行审阅;

(四)监督公司总会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按适用的标准监督外聘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六)就外聘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七)负责就外聘审计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

建议、批准外聘审计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师辞职或辞退该审计师的问题;

(八)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有效运行,审议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审核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监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有

效运行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

(十)审议公司年度内控体系工作报告;

(十一)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确保内部和外聘审计师的工作得到协调;

(十二)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政策及实务,因会计准则变更以

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应当经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三)检查外聘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审计师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做出的回应;

(十四)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外聘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十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

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上述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

大风险或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

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

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二十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二十一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审计与风控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在执行任务需要时,有权聘请

独立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和其他顾问。公司必须提供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认为合适的财务和资金保证,用以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审阅以及验证等相关服务的报酬及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聘请的各种顾问的报酬。

第四章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

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

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并负责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和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二十六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七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八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九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与风控委

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三十一条上述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

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

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与风控

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三十四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2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三十五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三十六条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四十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四十一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四十二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四十三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四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决议。

第四十五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十六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呈报董事会的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呈报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七条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

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四十九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除非因法律或监管所限而无法作此汇报外)。

第五十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

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就可采取的步骤做出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如无特殊说明,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四条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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