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纳思达”)拟通过间接控股子公司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 向 Xerox Corporation(施乐公司)出售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美国利盟)的 100%股权。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独立财务顾问”)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东方证券对就独立
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
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在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过程中,东方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本次交易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在本次交易中,纳思达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及估值机构外,Dechert LLP(美国、中国香港律师)、Homburger AG(瑞士律师)、Puno& Puno Law Offices(菲律宾律师)、Walkers (Singapore)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开曼群岛律师)也为本次交易提供境外法律服务。除前述情况外,纳思达不存在其他为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公司聘请上述独立财务顾问、境内外法律顾问、审计机构、估值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及估
1值机构外,Dechert LLP(美国、中国香港律师)、Homburger AG(瑞士律师)、Puno & Puno Law Offices(菲律宾律师)、Walkers (Singapore)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开曼群岛律师)也为本次交易提供境外法律服务,除前述情况外,纳思达不存在其他为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黄恒马婧瑶石波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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