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180股票简称:纳思达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标的公司交易对方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 Xerox Corporation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本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交易有关监管部门对本次交易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2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目录
上市公司声明................................................2
目录....................................................3
释义....................................................4
一般释义..................................................4
专业释义..................................................5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6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6
本次交易的性质...............................................9
第二节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11
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11.....................................................12
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13.....................................................13...........14.....................................................14.....................................................14
第三节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16.....................................................16.....................................................16
第四节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17
一、备查文件...............................................17
二、备查地点...............................................17
3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释义一般释义
本报告书、本报告指《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公司拟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向交易对方出售其间接控股子公本次交易指
司美国利盟100%股权的行为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重组报告书指
订稿)
纳思达/公司/上市公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系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指司002180
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证指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券
金杜/金杜律师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立信/立信会计师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联国际/估值机构指中联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广东)有限公司
上海朔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君联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朔达投资指司及其管理的投资机构
太盟投资 指 PAG Asia Capital Lexmark Holding Limited
联合投资者指纳思达、太盟投资及朔达投资的合称
珠海赛纳科技有限公司,系纳思达控股股东,曾用名为珠海赛纳科技指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2017 年 1 月 19 日于美国特标的公司/美国利盟指拉华州成立的公司
开曼子公司 I/联合投 联合投资者 2016 年 4 月 12 日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即指
资体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为《股权购买协议》项下的卖方,即 Ninestar Group Company开曼子公司 II/卖方 指 Limited,为 2016 年 4 月 12 日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由开曼子公司 I 持有 100%股权
Xerox Holdings Corporation,为本次交易买方的母公司,持施乐控股指
有买方100%股权
施乐公司/交易对方/
指 为《股权购买协议》项下的买方,即 Xerox Corporation买方
利盟国际 指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美国利盟的全资子公司Equity Purchase Agreement,股权购买协议,2024 年 12 月《股权购买协议》 指 23 日(北京时间),开曼子公司 II、施乐公司、美国利盟共同签署的美国利盟100%股权的买卖协议卖方于北京时间2024年12月23日签署的针对《股权购买《披露函》指协议》的《披露函》境外律师针对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该法域内注册的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指有关重要子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而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告报告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CFIUS 指in the United States)或以该等身份行事的任何成员机构
4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美国国家安全协 2016 年 9 月,利盟国际与 CFIUS、联合投资者各方主体签指议》 署的《美国国家安全协议》(National Security Agreement)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联国际出具的《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 的股东全部估值报告指权益价值估值分析报告书》(中联国际咨字【2025】第VIMQB0471 号)
交易价格、预估交易根据《股权购买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本公司预计收到指
对价、预估购买对价的交易价款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期、最近两年指2023年、2024年报告期各期末指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
估值基准日、基准日指2024年12月31日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专业释义
Hart-Scott-Rodino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美国罗迪诺HSR Act 指反垄断改进法案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5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一)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太盟投资及朔达投资通过其在境外设立的联合投资体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所控制的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 将
其所持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 (美国利盟)的 100%股权出售给 Xerox
Corporation(施乐公司)。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通过持有 Ninestar HoldingsCompany Limited 的 63.59%股权,间接控制美国利盟。
本次交易前,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
纳思达太盟投资朔达投资
63.59%32.02%4.39%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开曼子公司 I)
100.00%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开曼子公司 II/卖方)
100.00%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标的公司)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Xerox Corporation 系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 Xerox Holdings Corporation(股票代码:XRX)的全资子公司。
2024年12月23日,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出售利盟国际有限公司暨签署〈股权购买协议〉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控制的卖方主体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 与交易对方 Xerox Corporation、
标的公司美国利盟签署《股权购买协议》。本次交易将实现上市公司对所控制的利盟国际的整体出售,约定买卖双方将于交割条件全部满足或被适当豁免后进行标的公司100%股权的交割。在交割时,卖方需要按照约定方式预估、计算并向
6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买方收取预估交易对价,具体测算过程:预估交易对价=15亿美元的基准金额(体现股权和债权价值)-预估融资负债+预估净营运资金调整数+预估交割日现金
-预估交易费用。
最终的交易价格将由买卖双方在交割后依据双方确认的标的公司最终净营
运资金、最终净营运资金调整数、最终融资负债、最终交割日现金、最终交易费用及过渡期义务金额的相应金额调整并结合确认是否存在预留损失而定。(注:“最终交易对价”相较于“预估交易对价”调整的上调幅度或下调幅度均不得超过3000万美元)公司聘请中联国际出具了《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 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估值分析报告书》,对本次交易定价进行合理性分析,估值方法为收益法和市场法,估值基准日为2024年12月31日。根据中联国际的估值报告,本次交易定价具有合理性。
(二)交易各方本次交易的出售方为上市公司控制的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开曼子公司 I)的全资子公司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开曼子公司 II)。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 在本次交易前持有标的公司 100%股权。
交易对方为 Xerox Corporation,系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XeroxHoldings Corporation(股票代码:XRX)的全资子公司。
1、上市公司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
Ninestar Corporation股票代码002180
公司曾用名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22989339元(注)法定代表人汪东颖
公司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 3883 号 01 栋 7 楼 B 区邮政编码519060
电话0756-3265238上市时间2007年11月13日
7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打印机全产业链业务,主要包括激光打印机整机业务、激光打印机原装耗材业务、打印机耗材零部件业务、打印机通用耗材业务、激光打主营业务
印机及打印管理服务业务;集成电路业务,包含打印影像芯片、工控安全芯片、消费级产品芯片、新能源芯片及汽车电子芯片等。
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二节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交易对方
公司名称 Xerox Corporation(施乐公司)
公司注册号码 27553(DOS ID Number)成立日期1906年4月18日注册地美国纽约州
公司类型 DOMESTIC BUSINESS CORPORATION
主要办公室地点 201 Merritt 7 P.O. Box 4505 Norwalk Connecticut 06851-1056
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设计、开发和销售文档管理系统和解决方案。公司提供智能的工作场所服务,包括托管打印服务、数字化服务、工作流程自动化服务、通信软件以及内容管理解决方案中利用其软件业务范围
功能的数字解决方案。公司还提供台式单色打印机、彩色打印机、多功能打印机、数字印刷机和照明设备以及解决方案、图形通信和生产解决方案等
已发行总股数:100股股本
每股面值:1美元
交易对方的其他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三节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3、开曼子公司 II(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开曼子公司 II 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注册号310356
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注册地址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企业性质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股权结构 开曼子公司 I 持有 100%股权成立日期2016年4月12日
4、标的公司(美国利盟)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为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美国利盟)。LexmarkInternational II LLC 是一家依据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妥当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8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企业性质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1月19日经营期限永续经营公司注册号码6280173成立地址美国特拉华州
Corporation Trust Center 1209 Orange Street in the city of注册地址
WilmingtonCounty of New Castle Delaware 19801 US
One Lexmark Centre Drive 740 W. New Circle Road Lexington主要办公地址
KY 40550
股本出资额10美元,共100单位权益业务范围控股公司
标的公司其他情况请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三)定价依据和估值结论
本次交易定价系交易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市场化原则下,经过多轮友好协商及谈判后最终确定,不以估值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为依据。估值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对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出具估值报告,仅为从独立机构的角度,分析本次交易的定价是否公允、合理,以供公司董事会参考。
估值机构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标的公司进行了估值。
截至估值基准日,美国利盟100%股权的估值分别为1.72亿美元和1.98亿美元。
参考估值金额,扣减预计对其他各方的支出(主要包括因控制权变更支付给利盟国际管理层的离职补偿、股权出售触发对利盟国际高管团队提前结清的长期奖金激励、支付给卖方雇用的境外财务顾问和律师的费用等)后的金额分别为0.99亿
美元和1.25亿美元。
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合并口径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及营业收入与标的
公司美国利盟2024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及营业收入的比较情况如下表
所示:
9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美国利盟上市公司美国利盟/上市公司
资产总额1958406.583735013.7952.43%
归母净资产122551.751003463.6712.21%
营业收入1596132.522641480.0660.43%
标的公司美国利盟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合并口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5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
以上的股东与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为以现金方式出售资产,不涉及公司股权变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汪东颖、曾阳云、李东飞。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李东飞先生逝世,具体内容可参见公司2024年10月26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监事会主席李东飞先生逝世的公告》。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东飞先生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继承事项仍在办理过程中。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10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
1、上市公司已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2024年12月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出售利盟国际有限公司暨签署〈股权购买协议〉的议案》。
202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召
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同意签署《股权购买协议》。
2024 年 12 月 23 日,本次交易的卖方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 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签署《股权购买协议》。
2025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本次重组预案等相关议案。
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重组草案等相关议案。
2025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重组交易的相关议案。
2、交易对方已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2024 年 12 月 22 日(美国时间),施乐控股发布公告《Xerox to AcquireLexmark》,公告中明确,交易对方董事会已经一致同意该项收购。
(二)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外部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买方和标的公司已通过相关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审查。
2、本次交易已获得或被视为获得所有必要的境外反垄断审查机构的批准。
3、CFIUS 监督机构已向卖方出具关于《美国国家安全协议》将在本次交易
交割时或交割后终止的确认。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已履行相应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11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一)交割日期本次交易的交割日期为2025年7月1日。
(二)交割的先决条件
《股权购买协议》就本次交易的交割约定了若干前提条件。交割需满足的全部条件包括:买卖双方在各自法律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相关政府部门及相关法规并未禁止该项交易;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作出了有效的批准;买方和卖方各自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得到满足;买卖双方对相关交易
文件实施了必要的交付;买卖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条款等。经各方确认,该等前提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三)交易对价及支付情况
根据《股权购买协议》,在交割时,卖方需要按照约定方式预估、计算并向买方收取预估购买对价。《股权购买协议》约定本次交易在交割时预估购买对价为:(i)15 亿美元的基准金额;加上(ii)预估净营运资金调整数(可能为正数或负数);减去(iii)预估融资负债;加上(iv)预估交割日现金;减去(v)预估交易费用。
根据经标的公司授权人员确认的对前述调整项进行善意预估所编制的预估
交割报表,买卖双方于2025年7月1日交割时所参考的标的公司的预估净营运资金调整数、预估融资负债、预估交割日现金、预估交易费用等调整项及计算得
到的预估购买对价如下表所示(注:下表精确至0.01亿美元):
项目金额
基准金额15.00亿美元
预估净营运资金调整数调整-0.10亿美元
预估融资负债调整-13.81亿美元预估调整项
预估交割日现金调整+0.65亿美元
预估交易费用调整-0.84亿美元
预估购买对价0.90亿美元
截至2025年7月2日,买方已将预估购买对价支付至指定账户,其中约0.60
12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亿美元支付至卖方指定的账户,约0.30亿美元支付至托管的调整账户。
上述预估购买对价后续可能进行交割调整,根据《股权购买协议》,最终的购买对价将由买卖双方在交割后依据双方确认的标的公司最终净营运资金、最终
净营运资金调整数、最终融资负债、最终交割日现金、最终交易费用过渡期义务金额的相应金额调整并结合确认是否存在预留损失而定。(注:“最终的购买对价”相较于“预估购买对价”调整的上调幅度或下调幅度均不得超过3000.00万
美元)
(四)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交割确认文件以及境外律师的确认邮件,2025年7月
1日,买方已经成为持有标的公司100%股权的股东。
(五)标的公司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美国利盟的100%股权,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完成股东变更,资产交割不存在重大障碍,本次交易交割完成。
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实施的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无重大差异。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在重组期间,上市公司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调整的情况。
(二)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根据境外律师的确认,自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首次公告日至2025年6月25日期间,标的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6月26日,标的公司唯一股东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 作出决议,委任 Chuck Butler 作
13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为标的公司首席财务官、Brent Lambert 作为标的公司副总裁兼首席法律顾问,代表标的公司执行和交付根据《股权购买协议》要求标的公司出具的证书、证明和其他文件。
2025 年 7 月 1 日,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Chuck Butler 与 Brent Lambert 辞
任其所在标的公司的前述职务。
除上述情况外,交割前,在重组期间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更换或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本次交易而导致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为上市公司所控制的卖方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签
署的《股权购买协议》。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述协议已生效,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未发生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承诺已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割过户已经完成。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买方应当准备并交付给卖方一份最终交割报表,各方按照《股权购买
14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协议》约定条款确认是否需要进行交割调整及调整金额;
(2)交易各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的后续义务;
(3)交易各方继续履行各自作出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承诺;
(4)上市公司履行后续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约定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
15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纳思达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决策、审批以及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按照相关协议的约
定履行了交割程序,交割实施过程操作规范;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和重大风险;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易各方签署的本次交易协议正常履行,未发
生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5、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
金杜律师认为:
1、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股权购买协议》约定的交割条
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各方有权按照相关批准实施本次交易;
2、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相关的手续,卖方已经依法
履行将标的资产交付至买方的法律义务;
3、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
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16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第四节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
1、标的资产交割确认文件;
2、《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3、东方证券出具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4、金杜律师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下列地点:
公司: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武安阳
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 3883 号 01 栋 7 楼 B 区
联系电话:86-0756-3265238
17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之签章页)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3日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