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致: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思达”“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纳思达出售控股子公司暨重大资产出售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于2025年5月19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相关规定,本所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纳思达就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6个月至《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个交易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或“自查期间”),自二级市场股票买卖纳思达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专项核查,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专项核查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的重大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及中1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本专项核查意见基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
本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纳思达的如下保证:
1.其已经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纳思达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2正文
一、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为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
6个月至《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披露的前一个交易日止,即自2024年6月23日至2025年5月19日。
二、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
负责人员;
4、境外标的公司及其经营管理人员;
5、上市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除纳思达外,联合投资者及其他知情方;
7、上述境内自然人核查对象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3以上主体统称为“自查人员”
三、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人员,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在核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情况
1、关于吴俊中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吴俊中系纳思达监事,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截至2025年5月19姓名交易日期/期间
(股)(股)日结余股数(股)
吴俊中2024.9.27-2024.11.260186776081077
注:吴俊中自2024年12月19日新任纳思达监事。自查期间吴俊中交易的股票中有80万股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给其配偶郭兰。
吴俊中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且交易时本人未任职公司监事。亦未曾向本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透露本人所掌握的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出售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纳思达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以及家庭资产分配安排,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形。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纳思达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纳思达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4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关于郭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郭兰系纳思达监事吴俊中的配偶,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截至2025年5月19姓名交易日期/期间
(股)(股)日结余股数(股)
郭兰2024.10.8-2024.11.21800000950001025000
注:郭兰的配偶吴俊中自2024年12月19日新任纳思达监事。自查期间郭兰交易的股票中有80万股系以大宗交易方式从其配偶吴俊中处受让。
郭兰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本人配偶吴俊中亦未曾向本人透露过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不知晓任何关于上市公司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纳思达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以及家庭资产分配安排,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形。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纳思达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纳思达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
5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3、关于苏文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苏文超系纳思达 IMO 海外业务负责人,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截至2025年5月19姓名交易日期/期间
(股)(股)日结余股数(股)
苏文超2024.12.250220000
注:自查期间苏文超交易的股票来源于2024年10月8日行权取得。
苏文超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自查期间,本人出售上市公司股票发生在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首次公告之后,与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相关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纳思达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本人未曾向本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透露本人所掌握的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纳思达股票的行为。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纳思达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4、关于张润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6张润锋系纳思达投资者关系岗位员工,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截至2025年5月19姓名交易日期/期间
(股)(股)日结余股数(股)
张润锋2024.6.25-2025.3.518000176003400
张润锋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自查期间,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事项,且在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亦不知悉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待本人协助且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工作后,本人立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再参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本人未曾向本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透露本人所掌握的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纳思达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纳思达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纳思达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5、关于薛颖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薛颖敏系纳思达投资者关系岗位员工张润锋的配偶,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情况如下:
7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截至2025年5月19
姓名交易日期/期间
(股)(股)日结余股数(股)
薛颖敏2024.7.24-2025.1.202006000
薛颖敏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本人配偶张润锋亦未曾向本人透露过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不知晓任何关于上市公司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纳思达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形。本人在自查期外亦曾有过少量购买纳思达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纳思达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纳思达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6、关于刘璇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刘璇系纳思达证券部员工,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截至2025年5月19姓名交易日期/期间
(股)(股)日结余股数(股)
刘璇2024.10.3109000
8刘璇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自查期间,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事项,且在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亦不知悉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待本人协助且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工作后,本人立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再参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本人未曾向本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透露本人所掌握的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出售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纳思达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纳思达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纳思达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7、关于李桦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李桦系纳思达财务部员工饶婧婧的配偶,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截至2025年5月19姓名交易日期/期间
(股)(股)日结余股数(股)
李桦2024.6.24-2025.4.319500206000
李桦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本人配偶饶婧婧亦未
9曾向本人透露过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不知晓任何关于上市
公司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纳思达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纳思达股票的行为。本人在自查期间外一直有交易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习惯,且每次买卖交易数量小。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纳思达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8、关于李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李平系纳思达法务部员工魏阳的母亲,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截至2025年5月19姓名交易日期/期间
(股)(股)日结余股数(股)
李平2024.12.10-2024.12.1910000100000
李平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本人子女魏阳亦未曾向本人透露过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不知晓任何关于上市公司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10(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纳思达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纳思达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纳思达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9、关于杜咏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杜咏华系深圳市九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员工,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截至2025年5月19姓名交易日期/期间
(股)(股)日结余股数(股)
杜咏华2024.7.10-2024.7.19013000
杜咏华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亦不知晓任何关于上市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出售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纳思达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纳思达股票的行为。
11(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纳思达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0、关于袁玉洁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袁玉洁系深圳市九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员工,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截至2025年5月19姓名交易日期/期间
(股)(股)日结余股数(股)
袁玉洁2024.6.26-2024.12.6110011000
袁玉洁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亦不知晓任何关于上市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纳思达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纳思达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纳思达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12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1、关于朱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朱明系太盟投资员工朱凌洁的父亲,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截至2025年5月19姓名交易日期/期间
(股)(股)日结余股数(股)
朱明2024.7.19-2024.11.710001300400
朱明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重大事项的前期筹划工作。本人子女朱凌洁亦未曾向本人透露过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不知晓任何关于上市公司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纳思达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形。本人在自查期外亦曾有过少量购买纳思达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纳思达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纳思达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13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
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况
1、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上市公司以回购专用账户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截至2025年5月19账户名称交易日期/期间
(股)(股)日结余股数(股)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回
2024.12.25-2024.12.261305600012417352
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上市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上市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上市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回购公司股份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将前述股份回购期限延长6个月,实施期限由2024年12月
5日延长至2025年6月5日止,前述回购方案其他内容不作调整。
上市公司于2025年6月7日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第三期)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上市公司以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上述公司股票的情况,与其事先制定并披露的回购方案相符。
根据上市公司的出具的说明,“上述在自查期间回购股票的行为系上市公司依据相关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并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该等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上市公司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2、关于东方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东方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截至2025年5月19账户类型交易日期/期间
(股)(股)日结余股数(股)自营业务
2024.6.28-2025.5.83556004182000
股票账户资产管理
业务股票2024.6.24-2025.4.29584812593831654700账户
注:包括东方证券及控股子公司。
对于上述东方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的行为,东方证券已出具《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关于买卖纳思达股票的自查报告》,对交易情况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及子公司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自营业务账户和/或资产管理业务账户买卖纳思达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日常市场化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及本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在自查期间未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纳思达股票。
本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在自查期间,保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未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掌握的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四、核查结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结合本所
15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认为,基
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及相关访谈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1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潘渝嘉陈俊宇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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