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宝武镁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与保密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与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

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

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

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公司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1(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事项:

1、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

2、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公司发生或拟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交易”事项应当及时向董事

2会办公室报告,并就该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

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等做出详细说明。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上述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

人应当及时报告:

3(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

元;

(3)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本制度所述的关联交易事项:

1、本制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交易”事项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就该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

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等做出详细说明。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

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应避免发生:

1、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42、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3、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公司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本制度所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五)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包括: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

事项、重大风险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应在该等事项发生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l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l)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l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3)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

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和仲裁、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应当及时报告。

2、重大变更事项:

(l)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

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5(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

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12)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3、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

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7)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6(11)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1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4、其他重大事项:

(1)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3)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4)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6)公司上市后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7)公司上市后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

重大事项;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7(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法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

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条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

本制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8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

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四章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具有重大交易意向、重大关联交易意向以及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其它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当面或电话方法

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法送达给董事会办公室。

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

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办公室并经董事会办公室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收部门。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

日向董事会办公室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三)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第十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部

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

况;

9(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

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

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

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八条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法。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办公室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按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10(二)公司及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科研技术人

员、财务会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相关销

售人员;

(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

员;

(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财务顾问等。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

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

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该事件难以保密;该事件已经泄漏

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三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

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11(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

的日常工作部门;

(三)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主

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未经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

部门、各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与保密管理制度》协调和组

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

判断并判定处理方法;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

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

督促其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

时和准确;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二十六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

大事件的当日内;

12(二)在知悉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

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第二十七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

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二十八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报告机制保证出现的重大信息能及时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

或本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第三十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13(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

人给予批评、警告等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本制度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重大信息

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或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14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