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副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免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职位。非
独立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总经理人选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在聘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总经理、副总
经理职务,自动辞职者除外。有关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出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1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8、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9、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0、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
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总经理的职权与责任
第八条总经理行使的职权如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公司章程》对总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2、挪用公司资金;
3、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
而损害公司利益;
5、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6、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7、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自营、委托他人经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8、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9、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不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10、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1、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
3意见。
第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或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通过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1、玩忽职守、处置不力;
2、超越董事会授权权限;
3、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要求总经理、副总经理列席会议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义务在二日内向
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到期债务未能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四)担任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的其他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并负有个人责任时;
(五)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公司、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并负有个人责任时。
第十七条总经理工作会议
(一)总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总经理办公会议,作为履行职权、指挥、决策的主要方式。
(二)总经理可制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规则,包括会议功能、召开条件、程序和
参加人员范围,具体细则可另行制定。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各项议题,经讨论后形成决议的,经总经理签发或主持人召集执行。
4第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薪酬实行年薪制,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士。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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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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