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刘悦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的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5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上午9:15
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14:30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
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26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8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18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536952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6748%,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504859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7628%,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
32092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12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34316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5%;反对1687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弃权94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
(二)《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34316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5%;反对1734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9%;弃权90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6%。
(三)《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534426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7%;反对1489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9%;弃权103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四)《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534608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5%;反对1505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0%;弃权83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5%。
(五)《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533609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5%;反对2553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1%;弃权78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4511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2871%;反对2553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1284%;弃权78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845%。
(六)《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534505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8%;反对1608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7%;弃权83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3471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5.0865%;反对1608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2306%;弃权83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6829%。
(七)《关于考核并发放公司2024年度董事长浮动薪酬的议案》;
同意7652941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3%;反对2436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1%;弃权71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6451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6767%;反对2436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8934%;弃权71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4299%。
(八)《公司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534410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6%;反对1660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弃权88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2521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4.8957%;反对1660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3350%;弃权88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7693%。
(九)《公司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1534278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0%;反对1835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4%;弃权83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1201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4.6306%;反对1835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6864%;弃权83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6829%。
(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重庆佩特电气有限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665134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549%;反对1692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46%;弃权75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3491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5.0905%;反对1692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3993%;弃权75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102%。
(十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上海海得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年度日常关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151554223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2%;反对1677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5%;弃权61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5041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5.4018%;反对1677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3691%;弃权61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2291%。
(十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浙江海得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8350186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6%;反对1686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4%;弃权7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3451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5.0825%;反对1686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3872%;弃权7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303%。
(十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及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8349266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6%;反对1760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2%;弃权78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2531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4.8977%;反对1760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5358%;弃权78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665%。
(十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同意15139708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48%;反对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21111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86%;弃权870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812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3.8473%;反对221111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4.4055%;弃权87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7472%。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会议议案(九)、(十三)及(十四)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会议议案(七)、(十)、(十一)、(十二)及(十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经办律师:
许航
负责人:
徐晨刘悦
2025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