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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得控制: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

核销标准和程序,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政策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

关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短期有价证券等货币性资产,及预付账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四条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

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公司进行资产损失核销的处置,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在对资产损失

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收集相关的证据。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

公司资产存在以下一种或者几种证据时,经确认后可以申请核销。

(一)现金、银行存款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二)预付、应收款项等坏账损失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

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

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8、公司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无法收回的证据(如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三)固定资产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资产管理部门提供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报告;

2、公司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

3、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按国家相关规定强制淘汰或者报废的固定资产,应

有相关国家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内部或者外部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4、属于固定资产盘亏、丢失的,应有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以及固定资产盘

亏、丢失情况说明;涉及到责任人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5、属于固定资产毁损的,应有相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无法修复或使用的鉴定报告;

6、属于固定资产被盗的,应有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

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四)存货1、属于存货盘亏、丢失的,应有存货盘点明细表以及存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涉及到责任人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2、属于存货毁损、霉烂变质、腐蚀生锈,性能缺陷或失效,存货年限大于

3年且无再销售的市场价值,应有相关市场技术部门出具的无法修复或使用的鉴

定报告;

3、属于存货被盗的,应有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

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五)无形资产

1、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应有

公司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技术鉴定意见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2、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无形资产,应提供法律保护期限的文件。

(六)在建工程

1、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

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2、已经停建三年以上的在建工程,有确凿证据证明不会开工。

(七)对外投资,包括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

1、债务人、被投资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

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2、债务人、被投资单位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未能收回的债权、投资的,应出具债务人、被投资企业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3、债务人、被投资单位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和为公

司带来投资收益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公司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

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5、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公司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件;

6、被投资单位连续三年以上停止经营并且没有恢复经营的计划,应取得被

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董事会决议等。

第三章资产损失处理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公司应在每年10月1日前对各项资产进行清查,并组织资产主管部

门、财务、审计、资产使用部门、技术部门等部门对符合核销标准的资产以及其

相关证据进行审核论证并形成专项报告。按《资产损失审批表》报批后核销;

第七条公司各资产使用部门根据专项报告,填写《资产损失审批表》后,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公司财务部。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根据材料内容按以下权限提请相关部门审议(以下金额均为公司资产原值):

(一)核销单项100万元(含)以下或年累计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资产损失,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二)核销单项100-1000万元(含)或年累计额300万-2000万元(含)

的资产损失,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三)核销单项1000-3000万元(含)或年累计额2000万-3000万元(含)

的资产损失,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核销单项3000万元以上或年累计额3000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资产损失处理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审批完毕后公司资产所属核算主体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并

参照公司财务制度对各项资产的损失进行正确的归集、核算。

第十条公司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已核销资产的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对各项核销的资产是“账销案存”,应加强跟踪管理,对涉及的所有相关资料应当备份保管。

第十二条公司对核销的应收款项,除债务人死亡、破产等情形外,应积极追索,确保资产损失达最低化。

第十三条公司对已核销的存货、固定资产,除已不具实物形态的以外,应

继续承担实物保管责任,及时责成内部责任部门或者委托外部机构,通过出租、转让、拍卖、销毁等经济、效率地处理。

第十四条公司对已核销的投资,除被投资单位撤销、破产清算外,应积极

谋求股权转让,最大限度的争取投资回收。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应在收到已核销资产的后续处置收入时及时入账,不

得设立“账外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应与公司审计部配合,不定时地对各核算单位的资产

管理\责任部门的后续管理工作进行抽查,纠正其不规范损失,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凡与现行及后续国

家相关税务规定相抵触时,具体实际执行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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