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夏园强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的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5年11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
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6日9:15至
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2025年12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6日14:00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
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31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5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26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454308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264%,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388387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4531%,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
65921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73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同意1443692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00%;反对
101435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75%;弃权473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2105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5.4012%;反对101435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3.9484%;弃权47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6504%。
(二)《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443577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21%;反对
103135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92%;弃权418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990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5.2430%;反对103135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4.1822%;弃权41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5748%。
(三)《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1443529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88%;反对
103135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92%;弃权466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942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5.1770%;反对103135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4.1822%;弃权4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6408%。
(四)《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443531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89%;反对
103135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92%;弃权464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944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5.1798%;反对103135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4.1822%;弃权46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6380%。
(五)《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的议案》;
同意1443432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21%;反对
104075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6%;弃权469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845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5.0436%;反对104075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4.3114%;弃权4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6449%。
(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同意8495386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82%;反对104205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1%;弃权43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865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5.0711%;反对104205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4.3293%;弃权43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5995%。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会议议案(一)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会议议案(六)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经办律师:
许航
负责人:
徐晨夏园强
2025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