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夏园强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的
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
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再次提示。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9:15至9:25,
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5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5日14:00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
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37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0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27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445494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0759%,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405274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9330%,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
40219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429%。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322108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10%;反对
111503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4%;弃权2133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6%。
(二)《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4322308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24%;反对
110893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72%;弃权217400股,占参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4%。
(三)《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4349298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92%;反对95853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1%;弃权97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33866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3.4805%;反对95853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4.9886%;弃权97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309%。
(四)《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4346051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67%;反对881203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96%;弃权207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30619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2.9728%;反对881203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3.7794%;弃权207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2478%。
(五)《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4322408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31%;反对
123063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14%;弃权947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06976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9.2757%;反对123063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9.2434%;弃权94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4808%。
(六)《关于考核并发放公司2025年度董事浮动薪酬的议案》;
同意696557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507%;反对115603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162%;弃权185500股,占参与表决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05356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9.0224%;反对115603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8.0769%;弃权185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9007%。
(七)《公司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4321788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88%;反对
111893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41%;弃权2126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06356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9.1788%;反对111893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7.4968%;弃权212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3244%。
(八)《公司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14319308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17%;反对
128563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4%;弃权707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03876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8.7910%;反对128563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1035%;弃权70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1055%。
(九)《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同意14120793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83%;反对
332648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13%;弃权150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5361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7.7493%;反对332648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2.0161%;弃权15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234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会议议案(六)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八)
和(九)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经办律师:
许航
负责人:
徐晨夏园强
2026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