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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天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10 查看全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010号嘉华中心45层邮编:200031

Suite 45/F K.Wah Centre 1010 Huaihai Road (M)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20003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404 9930 传真/Fax: +86 21 5404 9931

网址/Website: http://www.jingtian.com

二〇二四年一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以下合称“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的文件及资料,本所假设公司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等,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公司已就有关事实进行了完整的陈述与说明,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且足以信赖。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在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调整及授予有关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期权价值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而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及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实施本次调整及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及本次调整及授予已经履行了如下决策和审批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3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3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4、2023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2023年11月30日,公司在公司局域网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2023年11月30日至2023年12月9日,公司监事会在公示期间未收到针对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

聘用协议、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有关信息,并于2023年12月1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6、2023年12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利用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7、2023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8、2024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因此本次调整及授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及授予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及审批手续。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公司的说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4名员工因离职等原因而丧失激励对象资格、28名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780人调整为2728人,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23528万份调整为23138万份。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3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管理办法》《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4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2024年1月9日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六十日内的交易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月9日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728人,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3138万份,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7.26元/份。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期权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5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了本激励计划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及授予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及审批手续;本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期权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了本激励计划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6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承办律师:

陆琛冯曼卫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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