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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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下称“本所”)受天水华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等所涉及
的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
有效表决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的相
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1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2025年10月2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登记方式、投票方式等予以通知、公告。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1日下午14:30在甘肃省天水市
秦州区秦州大道360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中告知的时间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25年11月1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
3、根据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的情况以及
网络投票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246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1736851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8.1184%。
4、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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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果依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确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246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173685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8.1184%。
3、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a.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912472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663%;
反对42928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680%;弃权60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65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46278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4165%;反对4292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2651%;弃权60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184%。
b.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8739300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5.2649%;
反对428348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6693%;弃权60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658%。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60856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7.0802%;反对428348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2.6013%;弃权60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185%。
c.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8711110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4.9576%;
反对455728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9678%;弃权68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7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32666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5.5928%;反对455728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4.0459%;弃权68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612%。
(2)关于建立、修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议案
a.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8709725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4.9425%;
反对457134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9831%;弃权68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7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31281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5.5198%;反对457134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4.1201%;弃权68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601%。
b. 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8738975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5.2613%;
反对429005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6765%;弃权57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62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60531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7.0631%;反对429005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2.6360%;弃权57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010%。
c.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8736774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5.2373%;
反对430897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6971%;弃权6013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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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65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5833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6.9469%;反对430897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2.7358%;弃权60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173%。
d.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9121052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263%;
反对465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077%;弃权60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66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4260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2229%;反对465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4573%;弃权60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199%。
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前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5(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承办律师:
陈毅敏王峰冯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