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作为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现将本人2025年度独立性自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序号 情形 是否不存在该情形(是/否/不适用) 备注
1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
2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3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4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5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
6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是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是
综上,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独立董事
2026年3月29日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作为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现将本人2025年度独立性自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序号 情形 是否不存在该情形(是/否/不适用) 备注
1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
2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
3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4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5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
6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是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是
综上,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独立董事:
2026年3月29日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作为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现将本人2025年度独立性自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序号 情形 是否不存在该情形(是/否/不适用) 备注
1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交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
2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
3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4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5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
6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是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是
综上,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独立董事:
2026年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