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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天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收购人;

(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1-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甘肃证监局。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2-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3-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达到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依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的除

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第二十一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4-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5-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6-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7-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根据证券部所列的资料清单,按时提供相关资料;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拟)发生或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拟)发生触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披露事项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指示董事会秘书评

估、审核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认为上述事件确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并提交董事长审定。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相关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

(三)对于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后,进行披露;对于无须董事会审批的事项,视情况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进行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根据规定进展的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做好进展的披露工作。

-8-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具体实施公司信息披露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

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

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八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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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及保管制度和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时签署的文件,由公司证券部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三条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

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

不被调阅、拷贝。

(六)由于工作原因,经常接触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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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七)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数据

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包括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八)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工作,在提供之前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书面提醒对方负有保密义务。

(九)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

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一)公司如实记录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各环节所有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主要内容、时间等档案,并按照相关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

岗位、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三)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

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格式要求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其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交证券部存档,并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进行报备。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五)公司严格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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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六条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12-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13-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情况等。

第五十六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甘肃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公司建立并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审计办公室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十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14-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章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六十二条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二)证券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交董事长批准;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手续;

(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六)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谈前,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六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章涉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15-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

的第一责任人,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第六十六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十三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六十九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项条款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向

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对于问询函等需要向监管部门回复、报告的函件,董事会秘书与相关涉及的公司业务部门、子公司进行联系、核实,并组织证券部起草回复、报告,经董事长批准后,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十四章责任追究机制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16-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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