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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天科技:投资者来访接待及推广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接待及推广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接待及推广制度

投资者来访接待及推广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天水华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接待和推广行为,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接待及推广工作是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等运营情况及与广大投资者加强沟通的重要窗口,是获取投资者认同和支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及机构

-1-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接待及推广制度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三章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六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

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七条接待时间为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

第八条接待人员接到投资者来访通知时,应了解清楚投资者的单位、姓名、身份等基本情况,了解来访的目的和要求。

第九条接待投资者时,接待人员应态度和蔼,文明礼貌,认真耐心地听取

投资者的询问及建议,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认真解答,答复内容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为准则,对于要求提供公司未披露的机密信息的,应注意保密、婉言拒绝。

如有当时无法答复的问题,接待人员应保留来访人员的联系方式,并尽快给予答复。

第十条根据来访人员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接待人员可安排来访人员到公司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同时应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主要接待人员应对来访人员进行全程陪同。

-2-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接待及推广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咨询专线电话,安排专人接听,并保证线路畅通。

第十三条对以电子邮件及其他方式的咨询,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认真进行答复,回复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或因现实条件所限无

法解答的问题,要耐心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对于投资者关注的涉及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的显著位置刊载。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不得接受投资者的馈赠和宴请,亦不得要求

投资者为自己办私事、谋私利。

第十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提前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公司应在业绩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以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

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证券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3-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接待及推广制度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业绩说明会、证券分析师会议、路演可以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

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证券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

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意见;若证券分析师以向公司送交分析报告初稿并要求给予意见等方式

诱导公司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应。

第二十三条业绩说明会、证券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4-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接待及推广制度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三十条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

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

-5-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接待及推广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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