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作为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
有关规定,在公司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前,独立董事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本次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形成如下审核意见:
1、鉴于本次交易相关文件中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有效期即将届满,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修正)》《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审计基准日更新至2025年12月31日。就此,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华羿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6]第9-00589号)、《华羿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分部模拟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6]第9-00590号)及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26]第9-00002号),我们认可上述报告,同意将上述报告对外进行披露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
2、公司董事会根据更新审计基准日后的审计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进一步意见对《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进行了修
订和更新,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本次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和1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相关事项,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于燮康、徐焕章、何晓宁
二○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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