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实施细则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2名并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2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3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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