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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黄晓榆律师、朱明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系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
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1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鉴于此,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3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提议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和2025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业绩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补偿股份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份回购注销及补偿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年3月29日,公司董事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及会议议题分别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1日15:30在通知地点广东省广州市
越秀区西湖路12号11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康永平先生主持,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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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4月21日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和其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26人,共代表股份39679653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6.36%,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召集人。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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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表决数和相关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66041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8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10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66067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8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10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66066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8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10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和2025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65870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8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12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66269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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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99.96%;反对9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7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0679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反对9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弃权7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7%。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业绩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补偿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439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反对7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弃权7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0700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反对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弃权7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9%。
关联股东广州岭南商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广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65831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10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10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份回购注销及补偿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370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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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弃权7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0694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弃权7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8%。
关联股东广州岭南商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广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菅志远
律师:黄晓榆
律师:朱明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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