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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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c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811号
致: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服务”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中天服务2025年度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天服务2025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中天服务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中天服务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中天服务2025年度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中天服务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中天服务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1法律意见书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4.《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6.《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二)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27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操维江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下午2:00;网络投票时
间为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1300号中天钱塘银座6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6年5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自然人股东应本人亲自出席股东会,本人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46人,共计代表股份
10802849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3.0257%。其中:没有股东出席现场会议;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6人,代表股份
10802849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3.0257%。
通过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此处统计不含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45人,代表股份1345020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119%。
本所律师认为,中天服务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本次股东会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5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已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的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该议案对应的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3法律意见书监票,并公告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天服务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6年5月18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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