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
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应当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四条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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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
不足3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
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
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十一条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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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三条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的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公司财务部要做好被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内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财务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和有关的其他事宜,做好对接受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董秘办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
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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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五)董事会意见;
(六)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
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相关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或者怠于行使其职责,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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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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