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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学: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9-06 查看全文

中光学 --%

证券代码:002189证券简称:中光学公告编号:2023-040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9月5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5日(星期二)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3年9月5日(星期二)上午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南省南阳市工业南路508号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

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智超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398685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3.5518%。其中:(1)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11396475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43.543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股份221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0.008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8294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的1.445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3973755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310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769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3%。

(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3981755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777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3986855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782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立静、鲁放;

3.结论意见: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全文见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6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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