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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学:公司做法符合法规,定期报告公开股东人数

九方智讯 02-02 11:30

中光学 --%

1月6日有投资者向中光学(002189)提问:证券法第八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在2025年12月31日贵公司提出:“如您需查阅定期报告时间点外的股东人数,请将身份证明及最新持股证明送至公司邮箱”,请问贵公司的该项做法是否符上述法规?

2月2日公司回答表示:尊敬的投资者您好:1.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名册,但需提供身份证明、持股证明等文件以核实股东身份,这是公司保护全体股东信息隐私、防范信息滥用的必要措施,并非限制信息获取。2.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司已在定期报告中向所有投资者同步披露报告期末股东人数,严格履行强制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义务,不存在提前泄露或选择性披露情形;3.所有持股投资者均可将身份证明及最新持股证明发送至公司邮箱zgx@hn508.com.cn,公司核实身份后将统一反馈,不存在对不同投资者区别对待的情况,符合公平原则。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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