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强化执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需要公司
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公司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公司各决策主体依据各自职
责、权限和议事规则,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要
加强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和评估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实施条件、实施结果、潜在风险和预期效益,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做到务实高效。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的领
导人员应自主表达意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人应认真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广泛听取员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坚持依法决策原则。遵守有关法律、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四条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实施本办法
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公司的贯彻落实,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应当由公司党委、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
规和上级重要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的制订和调整;
(三)公司制度体系建设事项;
(四)公司年度科研生产经营计划、董事会年度工作报
告、财务预决算、应收账款处置以及内设机构调整等重大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公司重大资产处置、资本运作、重要国有产权变
动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事项;(七)公司所属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八)公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医疗、保险等涉及员工重大切身利益事项;
(九)注册设立公司、投资参股等直接投资的重大事项;
(十)公司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法治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公司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企业文化建设以及安全稳定的重要决定和部署;
(十二)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或须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由公司党委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成员分工及调整;
(二)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任免、考核、奖惩以及按要求需要在任免前向集团公司报备的;
(三)向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单位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中层后备管理人员的管理;
(五)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到龄免职未退休及已退休的原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兼职;
(六)公司科技带头人、技能大师、技能带头人、特聘专家等领军人才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七)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
本结构、经营水平、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
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公司重大抵押、质押;
(四)公司关键性设备、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大宗服务;
(五)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相关规
定的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公司重大融资,对所属单位重大内部借款;
(三)公司预算外或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四)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帮扶事项;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项目。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权限及方式
第九条 公司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发
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行决定或者把关定向职责。公司党委应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依照规定决定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事项。根据公司章程,需经股东大会决议或批准的事项应报股东大会决议或批准。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作出决定。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公司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
党委以党委会议形式进行决策和前置研究讨论。
第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作出决定,或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集团公司党组决定。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特种装备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行使。
董事会一般以董事会会议形式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特种装备委员会对董事会授权的特种装备工
作“三重一大”事项,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后,以特种装备委员会会议形式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董事长按照职权对授权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以董事长专题会议形式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总经理按照职权对授权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以总经理办公会形式进行决策。决策前一般应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坚持“授权不免责”原则规范授权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具体授权决策要求,集团公司党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未经集团公司党组允许不得转授权。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由各承办单位提交会议决策前,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履行合法合规审查程序,形成完整的建议方案及决策参考的资料。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公司党委应事先征求公司纪委的党风廉政情况意见,纪委书记应从动议阶段就参与选人用人工作并实行全过程监督。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先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评审。决策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经过总法律顾问审核。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建议方案及决策参考的资料,应当按照公司
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规定,提前送达所有参与决策人员,确保在会议决策前有充足的研究沟通时间。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或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及工作需要,提出需研究决策的事项,经公司分管领导、首席合规官审核后,提交相关决策会议主持人批准确定议题。
第十八条 决策会议要严格遵守集体研究讨论要求,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参与决策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讨论。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董事长因工作特殊需要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专职副书记等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参加或列席总经理办公会。纪委书记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以及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其他会议。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参加或列席董事长召开的专题会议。董事会秘书可列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的会议、董事长专题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公司党委、董事会研究讨论或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参与决策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
策事项涉及参与决策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董事长、总经理决策董事会授权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表决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要通过视频、音频、文字等方式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会议应当根据研究讨论情况,就决策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等,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并印发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暂缓上会或表决未通过的建议方案,应
加强分析研究和沟通协调,按程序调整完善,必要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及
时召开会议的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依据有关法律、党内法规、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临时决定的,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在事后及时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要求予以追认。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决策意见执行,由公司领导按照分工组织落实,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或者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决策意见的,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党委要推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承办部门、单位负责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并定期向决策主体汇报落实情况及进展。对执行不到位、落实不力的事项,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进行整改;对落实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以及脱离实际、偏差失误等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三重一大”事项有关涉密信息的保密管理,根据相关规定,标注涉密等级、期限,明确各方知悉人员责任,落实保密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党委决策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授权管理办法、董事长工作规则、总经理工作规则等规定,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各决策环节的责任主体等,科学合理确定“三重一大”事项与一般事项、董事会授权事项与未授权事项的边界划分标准,形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清单及决策主体职权划分表,连同本办法一同报集团公司备案,并根据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进行动态更新完善。
第二十八条 按照集团公司监管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三重一大”决策运行系统,对决策制度(含清单)决策会议、决策事项、决策执行等信息进行标准化汇总集成。落实好与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运行系统的对接工作,“三重一大”决策作出后,及时通过决策运行系统向集团公司上传有关决策情况。
第七章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追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自觉接受集团公司等上级机关在党建
工作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董事会评价等
事项中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司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党委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作为对各单位巡察监督和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纪委加强对公司党委及所属单位党委(党组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决策程序、执行实施不力等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
发现纠正不力的,向集团公司反映。
第三十二条 公司自觉接受各级党组织和干部职工的监督。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应在适当范围公开。第三十三条 公司要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机制,防止出现重大决策违规违法,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风险防范机制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的作用。审计部门必要时应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开展后评价。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
制度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等;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移交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构处置;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第三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遵守“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程序等规定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确需个人或少数
人临时作出决定,但事后没有及时报告的;
(四)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主动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因方案论证不充分造成决策失误的;
(六)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的;
(七)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八)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九)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报告而不报告的;(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集体决策事项或内容的;
(十一)篡改集体决策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公司各治理主体工作议事规则及
其他相关制度共同构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的制度体系,一同遵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